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我省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解决我省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统称两类学校)发展滞后问题,努力办好公平优质的农村义务教育。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乡村学校任教累计超3年
评职称不作论文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闲置校园校舍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
在改善办学条件上,《实施意见》提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力争2019年秋季开学前,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通往两类学校的道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
在师资队伍建设上,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按每班不少于1.5名教师标准核定编制;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核定附加编制,并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编制。推进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努力使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不低于城镇同学段学校。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并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含城镇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发表论文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鼓励师范生到两类学校
开展教学实习和支教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现县域内优秀教育资源共享。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师范生到两类学校开展教学实习和支教工作,对于经选派在乡村中小学支教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师范类专科以上毕业生,可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
在办学水平上,《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学区制管理、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教育联盟、对口帮扶等办学模式改革全覆盖,实现每一所乡村学校都有城区学校对口帮扶,不断提升两类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实现两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加强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和管理,采取同步教研、同步课堂、公开课、在线咨询等方式,发挥好优质学校、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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